首頁 > 重要資訊 > 法令 > 102.12.02 保險公司非因核保因素拒保者,不得拒絕受理保險經紀人依法所洽訂之保險契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12.02 金管保綜字第10202574670號函 主旨:保險經紀人依保險法第9條規定,係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 關服務之人,保險公司不得逕以未與該保險經紀人訂有契約關係為由拒收其所報送之 保件,如因核保因素拒保者,應敘明理由告知保戶及保險經紀人,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辦理。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