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重要資訊 > 法令 > 104.02.04 金融服務業應負懲罰性賠償金額,最高為損害額3倍。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104.2.4 增訂公布第11條之3:金融服務業因違反本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對於故意所致之損害,法院得因金融消費者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對於過失所致之損害,得酌定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前項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5年者,亦同。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