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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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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是針對受僱員工在執行職務(也就是工作中)發生意外事故時,僱主對員工的民事責任,可轉嫁由保險公司承擔。
員工是公司最大的資產,雇主除應提供完整的員工福利計劃,使員工獲得充分保障,亦須注意其所負擔之社會責任與法律風險,免於意外事故發生時,影響企業形象與財務負擔。

 

保障內容(謹供參考,詳細內容應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為準):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承保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承保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賠償責任,除保險條款另有約定,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公務人員保險法或軍人保險條例之給付部份為限。本保險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但僱主依勞基法規定之賠償責任,通常被列為特別不保事項,故建議應附加職災保險。

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


依法團體傷害險之被保險人為員工,受益人為員工本人或其家屬,而非僱主。故法院判例及見解,一般多僅得作為員工之福利,不得抵充僱主責任。所以,正確應投保「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依勞僱雙方約定之補償契約,補償員工於執行職務期間,因意外事故,所造成之體傷、失能或身故,並可擴大至非執行職務期間,意外身故之撫卹,以提供員工完善之照顧,有效轉嫁僱主之責任風險。

                        
保障內容(謹供參考,詳細內容應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為準):


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以僱主為被保險人,承保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代僱主給付員工之補償金,可抵償僱主,包括勞基法規定之無故失補償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及道義責任等之損失風險。其保障內容,除員工於執行職務期間,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死亡、失能、重大燒燙傷、住院費用、加護病房及醫療費用外,還可附加職災保險,以賠償僱主因勞基法規定,而受員工請求之補償金損失,包括:

  • 職災死亡補償金。
  • 職災失能補償金。

  • 職災薪資補償金。

  • 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