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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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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團體傷害險之被保險人為員工,受益人為員工本人或其家屬,而非僱主。故法院判例及見解,一般多僅得作為員工之福利,不得抵充僱主責任。所以,正確應投保「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依勞僱雙方約定之補償契約,補償員工於執行職務期間,因意外事故,所造成之體傷、失能或身故,並可擴大至非執行職務期間,意外身故之撫卹,以提供員工完善之照顧,有效轉嫁僱主之責任風險。

                        
保障內容(謹供參考,詳細內容應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為準):


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以僱主為被保險人,承保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代僱主給付員工之補償金,可抵償僱主,包括勞基法規定之無故失補償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及道義責任等之損失風險。其保障內容,除員工於執行職務期間,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死亡、失能、重大燒燙傷、住院費用、加護病房及醫療費用外,還可附加職災保險,以賠償僱主因勞基法規定,而受員工請求之補償金損失,包括:

  • 職災死亡補償金。
  • 職災失能補償金。

  • 職災薪資補償金。

  • 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